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3163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公开日期: | 2021-03-15 | ||
标题: | 襄阳市教育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及其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通过自行核查,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
1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认定教师资格证 | 教师资格条例 | 《教师资格证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市教育局或市行政审批局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 | |||||
2 | 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或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 | √ | 行政许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