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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自: 襄阳市财政局 时间: 2023-06-20
来自: 襄阳市财政局
时间: 2023-06-20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6号)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采购人对信息公开负主体责任;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二)明确公开渠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网址链接:http://www.ccgp-hubei.gov.cn/)是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三)明确公开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其中,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等信息;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包括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信息。

(四)明确公开格式。各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五)明确公开时限。

1.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

2.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3.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4.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6.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8.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部分除外。

9.履约验收结果公告。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0.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1.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财政局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督促各预算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任务安排,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内控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合法。各预算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及密码,不得出借发布权限。

(三)开展自查自纠。各预算单位应当适时开展自查自纠,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对政府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等内容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进行纠正。

(四)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局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实施动态监管。财政局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进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

(六)加强保障措施。各预算单位原则上优先选择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同步推送方式进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若因系统原因导致信息公开同步推送失败,应及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自行公开,并向市财政局反馈,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七)涉密项目的有关采购信息,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20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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