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财采发〔2023〕9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各预算单位(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各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定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将包括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在内的所有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各采购人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求采购。
(四)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各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五)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实行网络备案。
(六)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各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与项目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备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八)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九)落实主管预算单位职责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公开、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质疑处理和履约验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
(十)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
采购人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在采购活动中发现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认真做好对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
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预留比例要求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十二)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
预算单位要通过政策宣传、业务推介等形式,引导和鼓励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中标公告和政府采购合同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配合做好约定汇款账户变更核准工作。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政策
各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要按照规定比例要求,科学、精准计算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采购份额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在完成既定预留份额基础上采购更多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预留金额。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职工个人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十四)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各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比例应当≥9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三、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十五)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对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规定返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并将返还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六)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因为将相关事项委托出去而发生转移。
(十七)规范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保存期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十八)深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评审、合同订立、履约验收全过程。将政府采购执行率纳入部门整体预算执行绩效指标。强化绩效理念,硬化责任约束,以提高政府采购运行效率和采购绩效为重点,促进优质优价采购,推动政府采购监管从过程控制为主转向绩效管理为主。
(十九)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要求,结合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相关禁止性规定,持续清理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门槛,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妨碍供应商进入市场。
(二十)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政府采购关键环节、重要节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等的动态监控,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促进各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诚信守法意识,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工作,畅通质疑投诉救济渠道,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关要求
各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工作效能,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监督检查,确保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