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3-12745 | 分类: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8-06 | ||
标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襄政办发〔2021〕14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2021-08-06 | 终止时间: | 2026-08-06 | 来源: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襄阳市市区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日
襄阳市市区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方便人民群众子女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居住小区(含商品房开发、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房及“两改两迁”项目等)配套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规划、用地、建设主体及要求
第三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编制区域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凡专项规划中规划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将配套建设学校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学校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迁、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妥善安排被征迁学校学生,确保其正常就学、入园不受影响。
第五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建设。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居住小区时,根据我市学校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建中小学校。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以出让方式供地。按照“谁开发、谁配建”的原则,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将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
对于开发建设项目未达到配建标准但已纳入幼儿园布局规划确需建设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有关要求,在居住小区内配建幼儿园。
第七条 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应完成建筑主体工程,内外墙面、地面的装修,室内外门窗安装以及水电、体育操场、绿化环境、消防设施、地下停车库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并具备独立的水、电、气、热等供应设施,达到教学设施设备进场即可正常使用的要求(附件1、2)。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编制、教育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建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小区配建学校出现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办学不到位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办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手续。在配套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审批(备案)时,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居住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城区教育部门的意见;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严格审查配建学校的实际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时,应当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及首期建设要求,严格审查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进行监管落实。对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城区教育部门参与;对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质量。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移交给城区教育部门,由城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城区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移交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照约定移交。
第十四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居住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辖区教育事业统筹管理;应当自接收之日起2年内,将配建学校投入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城区教育部门后,应当由城区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园的,编制、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事业单位登记、人员编制和办园经费保障等工作,对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城区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共同申请,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转移登记到公办幼儿园名下。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的,产权继续保持登记在城区教育部门名下,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幼儿园的办学许可及法人登记手续。
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成公办学校,对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转办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继续办学。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配套幼儿园的物业费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襄阳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基本标准
2.襄阳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标准
附件1
襄阳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基本标准
附件2
襄阳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标准